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以下簡稱“條約”)。
  條約共20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用語的定義;移管的條件;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文件;移交的實施;刑罰的執行、赦免;移管的費用;管轄權的保留;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關於移管條件,條約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國民;對被判刑人判處刑罰所針對的行為按照接收方的法律也構成犯罪;在接到移管請求時,對被判刑人判處刑罰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被判刑人還需服刑至少一年;被判刑人已經書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鑒於該人的年齡、身體或精神狀況認為有必要時,經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書面同意移管;雙方均同意移管。
  條約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繫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總檢察院。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此前在受國務院委托作說明時表示,中吉兩國均有一定數量的公民在對方監獄服刑,締結移管條約有利於雙方在此方面開展長期、穩固、規範化的合作,有利於更好地改造罪犯,有利於增進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進一步發展雙邊關係。
  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9月,由司法部等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吉方代表團就締結《條約》舉行了談判,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並草簽了條約文本。2012年6月5日,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與時任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魯·卡扎克巴耶夫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條約。(完)  (原標題:中國批准中吉移管被判刑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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