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曉飛)2010年,陰女士將一套小產權房出售。3年後,她又以“小產權房不能買賣”為由,起訴買房人,請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買賣協議有效,駁回了陰女士的訴求。
  記者上午致電一審法院獲悉,此案陰女士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2010年1月,陰女士與朱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自己在門頭溝某村的一套小產權房以45萬元出售。
  陰女士訴稱,簽約後,她得知與朱先生的協議違反了國家關於“小產權房禁售”的規定,於是多次找朱先生要求退款、確認合同無效。由於朱先生一直不同意,陰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庭上,朱先生坦言,在合同簽訂前,他就知道涉案房屋是小產權房,買房自用的他,就是看上小產權房比商品房有明顯的價格優勢。朱先生認為,陰女士“毀約”是見房價飆升,覺得虧了。
  “簽訂協議、支付房款後,我與村委會也簽署了入住協議,鑰匙也給了我,房屋完成了實際交付,其實際使用人就應該是我。”朱先生提出,陰女士的訴訟已過2年的訴訟時效,法院應予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且雙方均明確在買賣訴爭房屋時,對於該房屋為小產權房的事實知曉。
  法院認為,鑒於我國對小產權房的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出台、雙方當事人就訴爭房屋正式產權手續的辦理並無明確約定,法院對於陰女士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宣判後,陰女士稱房子還在她名下,她準備提起上訴。上午記者從一審法院證實,陰女士已上訴至市一中院。  (原標題:小產權房買賣協議 法院認定有效 駁回原告訴求 記者上午從法院獲悉 原告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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